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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防火“十不准”

2018年03月28日 08:36:45 访问量:997 作者:让鹏飞

  (一)不准携带火种进山、进林区;

  (二)不准焚烧地边、地堰;

  (三)不准上坟烧纸、烧香、燃放鞭炮;

  (四)不准在树下堆积、焚烧秸杆、树叶;

  (五)不准在野外吸烟、野炊、烤火;

  (六)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、登山、祭祀、庙会等活动时用火;

  (七)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、爆破等易燃作业;

  (八)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、运输等生产作业;

  (九)不准智障、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私自进入林区活动;

  (十)不准进入林区放牧、砍柴。


编辑:让鹏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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